所属分类:金融币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①铸钱用语。清代各铸钱炉座开炉铸钱是以卯为计算单位,光绪《大清会典》载: “凡铸钱,月定其卯。” 天聪二年(1628) 定,以一期为一卯,一卯为一万二千八百八十串(后定以一万二千四百九十八串为一卯),每年额铸三十卯,遇闰月增加三卯。康熙、雍正两朝各增十卯。乾隆六年(1741)增加二十卯。又定:户、工部宝泉、宝源二局岁铸六十一卯,遇闰月增加四卯,其后铸钱之卯数多有增减。各省钱局亦如之。② 期限之意。清代催征钱粮,定有期限,届期即行追比,称为比卯。筹饷捐案分期奏报, 其期限也称为卯, 某期即称为某卯。③考查制度用语。清代官府点验书吏员役例在清晨卯时(五时至七时), 称为点卯, 其点名册也称卯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