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银行
所属分类:金融币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亦称“京师总银行”,清政府设立的金融机构。光绪三十年(1904) 正月,经财政处奏准,由户部试办银行。光绪三十一年正式成立户部银行,光绪三十四年正月改名大清银行。大清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资本一千万两,分为十万股,由国家认购五万股,其余由本国人承买。设总行于北京,天津、上海、汉口、济南、奉天、营口、库伦、重庆、广州、江西、山西、河南、浙江、福建、吉林、陕西、安徽、湖南、云南、南京等二十处设分行。度支部派监理官二人,监理大清银行一切事务。设正监督一员(为正三品官),副监督一员(由度支部奏派), 理事四员(由股东会投票选举,呈报度支部批准札派),统理总行及各分行的一切事务。并设监事三员,由股东会投票选举,负责监察事务。各分行设总办,并设有经理、协理、司账等员。大清银行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短期折息,各种期票之贴现、卖出,买卖生金生银,汇兑划拨公款,代收公司、银行、商家所发票据,收存各种款项及保管贵重物品、发放款项、发行各种票据等。另外,代国家发行新币, 代公家经理公债票及各种证券。大清银行于辛亥革命后停业清理,1913年改为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