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录司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机构。始置于明,后金天聪六年(1632),定全国佛教(不含藏传佛教) 事务及各庙僧尼,由僧录司统管。凡懂经义、守清规之僧人,给予度牒。并负责管辖各府僧纲司、各州僧正司及各县僧会司。康熙十三年(1674),定僧录司员缺,其主官有正印、副印各一人(品秩无定制)。其下有左、右善世,秩为正六品; 左、右阐教, 秩为从六品; 左、右讲经,秩为正八品;左、右觉义,秩为从八品。又在京城分设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东南城、东北城及西城南路八处僧协理官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