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机构 | 提法使司
提法使司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掌理本省司法一切行政事务,监督各审判厅,并调度检察事务,考核属员。光绪三十三年(1907) 五月,总核官制大臣拟订《外省官制通则》,规定各省将原来的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同年,奉天、吉林、黑龙江建省,首先分别设立了提法使司。宣统二年(1910)其他各省也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全国得以普遍设立。额设提法使一员,秩视正三品,主持该司各项事务。下设总务、刑民和典狱三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秩视正五品),一等科员一人(秩视正六品),二等科员一至四人不等(秩视正七品),书记五员(秩视八、九品)。总务科的职掌有三:(一)掌本司及各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监狱应设各官之补署、升降、褒奖、处分等事;(二) 掌收发文件,编纂档籍及负责刑民、典狱两科以外的各项统计事务;(三)掌经费出入,办理本司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之预算、决算,并一切杂项事宜。刑民科的职掌有六: (一) 草拟各项法律解释及请示事宜;(二)办理各级审判厅之设立、废止及管辖区域之更改事宜;(三)编纂刑事、民事及注册等项统计事宜;(四)稽查检察和司法警察事宜; (五) 办理秋审、恩赦、减等及留养事宜;(六)备缮死罪案件供勘及军流以下人犯汇案申报事宜。典狱科的职掌有三:改良监狱,推广习艺所等事项;稽核罪犯工作成绩;编纂监狱的统计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