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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成分数
所属分类:荒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即各地农田之收成状况。清制,各直省之收成分数,责成该督抚随时确查具奏。每年夏、秋两季,汇齐全省之分数,分别题报。题内应先列各州县收成细数,后计通省收成总数,并请交户部、户科核查。各省奏报收成分夏、秋两收。夏收,福建、浙江限五月内, 直隶、安徽、河南、山东、陕西、四川、云南、贵州限六月内, 奉天、江苏、广东、广西限七月内,山西、甘肃限八月内;秋收,福建、河南限九月内, 直隶、奉天、安徽、山东、陕西、甘肃、四川、贵州限十月内, 江苏、浙江、广东、广西、云南限十一月内。江西每年五月、八月、十月三次题报;湖北、湖南二省不定限期。收成八分以上为丰,六分以上为平,五分以下为歉。户部于次年三月汇单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