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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汉官员蓄养家仆之制
所属分类:户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初对满汉官员所用家仆人数未作限制, 后因督抚置买奴仆太多,有达千人者,遂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 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准带家人五十人,藩臬准带四十人, 道府准带三十人, 同知、通判、知州、知县准带二十人, 州同以下杂职准带十人。女仆人数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厨役等则不在此数。旗员地方官蓄养家人之数,准照汉员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