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名。① 清初对明末人丁额数的指称。亦称“旧额人丁”。清初战争频仍,百姓流亡,清政府为使地方官实力招抚流民,增加赋税收入,遂将明末万历或天启年间各地在册人丁数为标准额数,谓之“原额人丁”。在编审人丁之时,丁册中首列原额人丁数,次列现存实际人丁数,借以检查人丁恢复情况, 并以之衡量地方官的政绩。同时,在很多地区还以原额人丁数作为派征丁税的标准,仍照明末丁税额数征收。② 康熙五十年(1711)各州县的人丁额数。亦称“常额人丁”。康熙五十一年, 清政府实行“滋生人丁, 永不加赋”的政策,决定以上年的人丁数额作为征收丁税的基准,此后不论增加多少人丁,均不再增加丁税。故称康熙五十年的在册人丁为“原额人丁” 或“常额人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