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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条例
所属分类:户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末的国籍法。宣统元年(1909),由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此条例参照国外的国籍法,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及复籍四章,共二十四条。除第一章《固有籍》规定了自然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其余三章规定了外国人入中国籍、中国人出籍、复籍的条件及限制;并强调凡申请入籍、出籍及复籍者,均须经由中国主管部门许可。详见“固有籍章”、“入籍章”、“出籍章”、“复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