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贱
所属分类:户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户政名。清代人户,根据其社会职业及其身份地位, 有良贱之区别。凡属民籍、军籍、商籍及灶籍者,谓之良民;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初,山西陕西有乐户,江南有丐户,浙江有惰民及九姓渔户, 广东有疍户等, 也均为贱民,但先后于雍正元年(1723)、五年、七年、八年豁除贱籍,凡报官改业后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即准其应考出仕。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列入良民之籍外,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 皆为贱役。长随亦与奴仆相同。其奴仆经本主放出为民者,令报明地方官咨部覆准始能入于民籍;其入籍后所生之子孙,准与平民应考出仕,但京官不得位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