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籍章
所属分类:户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末《国籍条例》中的篇章之一。宣统元年(1909), 清政府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国籍法, 名《国籍条例》,共分四章,其第三章为《出籍章》。本章共列七款,规定了中国人愿入外国国籍者之条件与办理手续。凡中国人愿入外国国籍者,应先提出出籍的呈请,交由本地方官,详请该管地方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旅居外国者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咨部。若未经呈请批准者,无论何情,均不予承认其脱离中国国籍。出籍者要具备四个条件:无官阶和出身,无未结之民、刑诉讼案件,无兵役之义务,无应纳未缴之租税。呈请出籍时, 本人应立甘结,声明无上列四款情事。另规定妇女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出籍,未成年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者不准自行呈请出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