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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授职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凡近省举人,经三次会试而未中者, 或远省举人(指福建、湖南、四川、两广、云南、贵州) 会试一次未中者,可以呈请吏部注册以知县用。如愿就教职,即注册以教职用。均按中举顺序,由吏部铨选。凡注册以知县用者,至铨选之期,由吏部移咨所在省之督抚,通知本人赴部候选。并由督抚先行核验,如该举人年力已衰,即改用教职。直隶州州同亦以举人选用,升转与知县同。满洲举人选用为知县、小京官及考补顺天府教授,均与满洲进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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