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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对违法失职及昏庸无能官员的惩罚和处理,谓之处分。清代对官员处分之法有三,即罚俸、降级及革职。处分如有展参者,则其法可有所不同。对官员之处分,以革职为最重,其最严重者也只是永不叙用。如革职而有余罪,则交刑部治罪,不属处分之列。如官员年老有病恋职不肯告退而被议处者,则勒令休致,罢其职而存其衔,不在处分之列。凡被处分官员有一事而两失者,按其重者处分之,一人而犯两事者,亦如此,两事案情各不相同者,则分别议处。一官而兼数任者,则止议其一。参见“议处”、“罚俸”、“降级”、“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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