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谓名。指各级有印衙署的主官。清代的各级衙署及某些官员(如领侍卫内大臣、大将军、经略大臣等),均由礼部按定制铸印颁给,以作凭信,故也称印信。如中央各部院及卿寺等文职衙门、京旗御营等武职衙门, 地方两司、府、厅、州、县等文职衙门,均有印信,这些衙门的主官即属正印官。但中央衙署的主官一般是称堂官而不称正印官,而地方州县衙门等的主官则一般不称堂官而称正印官,或简称印官,如知州、知县等官。因为州县地方佐杂官员如县丞、主簿、吏目、驿丞等,都是用条记或钤记,故不算印官。清制,地方正印官有守土安民之责,非正印官不得接受和审理民间有关户婚、田土、斗殴、人命等词讼。清代地方督抚属于封疆大吏,是一省或数省的真正主官,但清沿明制,督抚无印而用关防(因督抚在明代不算省的主官,属临时性差遣而驻省)。省的正印官名义上是布政使,省的有关政令均经布政使报请督抚核准后,由布政使用印发布(牌示)。地方武职衙门如驻防将军、提督衙门,均有印信,而一般总兵官及副将、参将、游击、都司等官,均无印而用关防, 守备以下用条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