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官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指通过月选而得缺之官。清制,归吏部铨选之候选官员,在候选期间,称为选人;选人通过月选而得到官缺之后,在尚未赴任之前,称为月官。清代选人得缺后,最初之制,还要试以八股时文,不久又改为书写履历三百字,条列治民厚俗、催科抚治、谳狱听讼诸方法,称为条陈。补任、升任之月官,并须敷陈旧任地方利弊。后因月官条陈多是请人代作之俗套颂扬之语,故其制未久即废。此外月官还须经过钦派之大臣验看,如果查有行止不端、出身不正、父祖有钱粮亏空或人缺不相当者,均须奏明皇帝。自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后,知州、知县、同知、通判等实授月官, 还须由吏部题请引见,经皇帝当面审察,成为定制。皇帝通过引见月官,常有改动之举,一些衰庸不胜之员有可能被淘汰,验看月官之大臣也常因此而受到切责。乾隆十二年(1747) 以后, 分发、候补、试用之知州、知县、同知、通判月官, 也一体引见,不限实授。但此制实行年久之后, 因知州、知县、同知、通判在外补官及杂职分发者,均可援例捐免引见,验看亦视同虚文, 成为无足轻重之例行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