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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总督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全称“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清代直隶地区最高军政长官。雍正二年(1724)置,驻保定,辖区为今河北、京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地区。乾隆十四年(1749),谕令直隶总督兼北河总督;乾隆二十八年,诏依四川例,兼管巡抚事;咸丰三年(1853),兼管长芦盐政;同治九年(1870),加三口通商事务,授为北洋通商大臣,移驻天津,冬季河封事少则还驻保定。参见“直隶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