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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通判
所属分类:官名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名。清代漕运职官之一。掌漕船的管理及漕粮的押运。秩正六品。押运本应是粮道之职责, 因粮道在各任所董理运务, 无暇顾及,而委以地方之佐贰官,由漕运总督会同各该省督抚,于各省通判内选委。清代共设押运通判十九人,其中山东一人,河南一人,江南七人(旧制五人,乾隆元年增设二人), 浙江三人, 江西二人(原设一人,乾隆元年增一人),浙江三人,湖北一人(旧制四人,乾隆元年裁去三人),湖南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