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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罪征收
所属分类:
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制度用语。清制,经征地丁钱粮、关税等官,已届奏销之期而未能征足额定之数者,例应参处, 按未完之分数定罪, 此为“初参”。初参后仍限期一年内征收,谓之“戴罪征收”。如在限期内将未完之额全数征完者,准予开复;仍未足额者,则按原参之处分定罪。参见“征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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