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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封
所属分类:
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制度用语。清制,民纳地丁钱粮,应由纳户自封投柜。若纳户自封之银与应纳之额不符而有缺短者,称之短封。经征官应将原银封发出,令本户当堂认补。短封之银两数在一钱以下者,俱准以钱抵纳,每银一厘,纳钱一文。但严禁滥捉短封及不发原银等弊,一经察觉,由该管督抚题参议处。参见“自封投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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