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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摧
所属分类:
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制度用语。承办督催征收之事。清制,凡征收地丁钱粮,例有经征官和督催官之分,直接负责征收事宜的州县官为经征官,其主管上司官府、道、布政司及直隶厅、州为督催官,巡抚为间接之督催官。承催官员亦有考成,系按照他所督催的职任范围的已未完总分数。如征收地丁钱粮未完,在初参之后,经征官限一年内戴罪征收,督催官府、直隶州(厅)、道及布政司限期为一年半,巡抚的限期为二年,如逾限仍未完成,即按原参之分 数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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