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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粮
所属分类:
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用语。凡应交纳钱粮而抗拒不交者,通谓之抗粮。清制,凡目兵拖欠钱粮,该州县官应将所欠数目,移会该管官弁照数追收移交,倘该管官弁不实力催追,照州县官催征钱粮例,按未完分数议处。若上司书吏抗粮, 该州县一面详报,一面拘拿革役追缴。如上司官袒护,州县瞻徇,均查参议处。若地方乡绅抗欠钱粮,经征官逐户开出名单,申详知府司院,该督抚指名参革治罪,所欠钱粮严追全完,方准开复。照例每年应将绅衿有无抗欠等情,咨报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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