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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银
所属分类:
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名。清代征收田赋时的附加税之一。清制,额征钱粮,皆以本色折银,各省向户部解交时,一律熔为五十两之银锭交纳,所以百姓交纳之散碎银,在熔铸银锭时不无损耗,谓之火耗;而州县解送时亦需旅途费用。此等耗费,皆转嫁于民,每征收正项地丁皆附加多征一定比例之银以补其耗费,称为火耗银。其附加之银数各地不一,有的省区有高达百分之五十者。至雍正时,火耗银列入正项之税,但无定额,每两追加一、二、三分银不等,作为官吏养廉银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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