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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
所属分类:
赋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赋役用语。清代凡地方官员经征额编之地丁钱粮,在例定奏销之限期,已经征解之数额谓之“已完”,尚未征解之数额谓之“未完”。并规定,征收之钱粮,以解交司库者为已完,只报征存而未解司库者不计。每征收正杂钱粮,经征官将已、未完数目按月造册申报上司查核,除例应留存备支之数外,应尽收尽解,催征各官随时抽查。若有以完作欠或以多报少及迟延不解者,查明参处。至年终令道府检查该州县征收红簿及花户串根,核明留支、起解及完欠之数,申报督抚咨部,并对经征各官考成,以应征数额作为十分,计算已完、未完之分数,分别议叙或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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