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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监私藏军械治罪则例
所属分类:帝后与宫庭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制,凡太监在宫内、圆明园内私藏鸟枪、火药及金刃器械,一经发觉,即照违旨例加等问拟,立行正法。其本处首领太监、同伴太监如不行举发,事发时无论知情与否,均照为从例治罪;各门首领太监等于各处太监私带军械出入时,如未能查出,照例从重治罪。此外,弓箭、弩弹等亦属违禁之物,如有私藏者亦照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