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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监犯法审理则例
所属分类:帝后与宫庭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制, 太监犯法, 因其场合、轻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理办法和程序。其具体规定是:凡敬事房等处太监在宫外犯法,由外廷奏明要人者,敬事房查明犯人,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部按律例治罪;凡在宫内犯法,情罪较重,敬事房不宜擅专或不能剖断者,具牌奏明,即行送出交总管内务府审明治罪;凡奉旨议罚议责,或有犯罪被敬事房查出参奏责处者,由敬事房按《宫殿监处分则例》、《各处首领太监等处分则例》的规定办理,其有则例内未详载者,允许敬事房引例比拟,并将引例比拟之处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