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丈
所属分类:地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用语。清制,凡各州县有地亩原载册籍丘段不清等故者,或濒临江海湖河田地有坍涨之故者,应按时重新清丈。若并无事故而该管官为需索丈费,借稽查欺隐为名仍通行丈量者,称为重丈或通丈。此为定例所查禁,一经发觉,从严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