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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滩地
所属分类:
地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名。沿河两岸因河水冲涮,或河中浅涸等而形成的沙洲地, 称河滩地。清制,河滩地凡民人呈请垦种者, 应佃承种, 按时升科。如有新涨洲地,一律归公,由地方官勘明,定课议租召佃。若有塌没,呈报豁除。如直隶之河淤地每亩科银二分九厘至二钱五分六厘不等。所征租银,解司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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