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田
所属分类:地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用语。指云贵等省苗民所有之田。按清代科则,贵州民苗田每亩科银一分至六钱五分不等,米五合一抄至四斗五升不等,豆一斗。清政府采取保护苗民的政策,凡苗田不许汉苗交易,如汉民引诱侵欺,田地给还苗人并追价入官;汉民至苗地贸易, 亦不准以货折田土, 如有折田抵者,除将田地给还田主,汉民加等治罪;苗民佃户租谷,均照原契数目交纳,不得额外加收;并规定苗民居住地区内未耕之地,应先尽苗佃开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