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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厂
所属分类:
地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用语。亦作“山场”,乃泛指山地。清代山厂有官山、公共或私人产业之分。某些省份之州县中,有依山为业之民户,外来游民租典其山厂搭棚开垦。清制官山与公共山厂严禁招租,违者,招租与承租之人各按律治罪,租价入官;若开垦山厂有碍民田水利者,勒令退山回籍。私人山厂亦按则纳赋,如江西省,山地每亩科银五忽至六分二厘七毫不等,米一勺七抄至一升四合七勺八抄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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