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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杂
所属分类:
称谓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 从六品以下首领官、佐贰官,以及杂职官, 统称佐杂。凡佐杂之要缺,均准留补,即皆由本省督抚从实缺之员咨吏部升调,其边疆烟瘴地区之佐杂,则准以分发之员咨补。非要缺之佐杂官,除布政司库大使为拣选缺外,其余均为选缺,各省有分发之员,遇缺均准其留补。惟吏目一项,除捐输指缺分发者仍准留补外,其余试用从九品之员,不准留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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