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古称杂流或杂任官, 意指担任官职而不入流品者。清制,秩为未入流或只管理一项事务之低级官员,称为杂职官。如库官、仓官、税官、狱官、驿官、闸官、河泊所官等。巡检虽为从九品官,其实亦属杂官,但清会典将巡检列入佐贰之后,未入杂职之列。据光绪《大清会典》载,清代全国地方衙门杂职官的额缺,计有:库官,布政司库大使二十人、盐运司库大使五人、盐法道库大使三人、盐茶道库大使一人、道库大使十六人、关库大使一人、厅库大使一人;仓官,盛京吉林黑龙江各城仓官二十人、布政司仓大使一人、道仓大使一人、府仓大使四人、县仓大使一人;税官,崇文门副使一人、道关大使一人,府宣课司大使二人,税课大使五人,州县税课大使五人,茶引批验所大使一人;狱官,按察司司狱十八人、府司狱二十五人、厅司狱十三人;驿官,驿丞六十五人;闸官四十二人;河泊所官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