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满汉文武大臣于朝会时均骑马而不乘轿。顺治九年(1652), 始许公、侯、伯、都统、尚书、内大臣、大学士及汉文官三品以上,于皇城外坐四人抬之暖轿。康熙元年(1662),准许镇国将军及辅国将军、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子、男、学士、左都御史、侍郎、左副都御史、銮仪卫使、通政使、大理寺卿坐轿。不久,又停止满汉学士、左副都御史、銮仪卫使、通政使、大理寺卿坐轿。乾隆十五年(1750),定文大臣年及六旬不能乘马者许坐轿,王公高年者亦许坐轿,余皆乘马。乾隆二十一年, 准亲王、郡王、大学士、尚书坐轿,其余皆不准。乾隆三十六年,命朝臣三品以上年六十者,许乘肩舆入东、西华门。嘉庆十六年(1811),六部侍郎年六十者,许坐轿,但理藩院侍郎虽六旬亦不得坐轿。武臣虽官至一品,仍不准坐轿。惟乾隆年间海兰察特许坐轿, 定为特例。外省提镇往往偷安坐轿,嘉庆年间复加严禁。其后定制,满洲官惟亲王、郡王、大学士、尚书可乘轿,贝勒、贝子、公、都统及二品文臣,非年老者不得乘轿,其余文、武均乘马。汉官文职可乘轿,三品以上、京堂,轿顶用银,帏盖用皂,在京轿夫四人,出京八人;四品以下轿夫二人,轿顶用锡。直省督抚,轿夫八人; 司道以下、教职以上, 轿夫四人;杂职官不得坐轿。钦差官文职三品以上,轿夫八人,武职不得乘轿。满、汉武职官员均乘马,将军、提督、总兵官年逾七十不能乘马者,奏闻请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