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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马事例
所属分类:茶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茶政名。清政府与西北、西南各少数民族以茶易马之规定。定例于顺治初年,于陕、甘、滇等省设茶马司,置茶马大使,掌理茶马交易事宜。上马给茶十二篦(十斤为一篦),中马九篦,下马七篦。其后清廷停止以茶易马之事例。参见 “茶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