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采捕朝贡
|
参余银两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参余银两
所属分类:
采捕朝贡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税课名。清代征收之人参税。即采刨人参照额交纳官参外,所余之参应征的课税。按乾隆五十九年(1794) 议定的章程,吉林宁古塔参局每年征收参余银两,应计用项之多寡,核实酌定征收额数,上等参收银二十两、中等参收银十六两、下等参收银十二两。如遇余参丰旺之时,该管驻防将军等奏明,可以酌减。参局每年征收参余银两,该局应于收竣之日,将所收数目报部,并令山海关副都统及关监督等查明,参商进关时,所报交过参余银数及余参数目、成色,详细开造细册送户部查核。若参局所报成色及参余银数目与关报之数不符,由户部奏明查办。
Previous
参票
牲丁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