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财政
|
擅动特款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擅动特款
所属分类:
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管理制度。清制,凡特款支销之钱粮,该承办官于动用此款时,应先期报部听核,俟议准后方准动支。若该承办官不经报部核查,径行动用,直至奏销时始行开报,若经部照例核驳者,所驳银两即著擅动之官员独赔。如不能完缴,照例治罪。
Previous
篷费银
额编银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