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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王公俸禄之制
所属分类: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内蒙古王公俸禄,有俸银、俸币(缎匹织物) 两项。又根据王公等级的不同而分为七等。内蒙古亲王,每年俸银二千两、俸缎二十五匹;郡王俸银一千二百两、俸缎十五匹;贝勒俸银八百两、俸缎十三匹; 贝子俸银五百两、俸缎十匹;镇国公俸银三百两,俸缎九匹;辅国公俸银二百两、俸缎七匹;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俸银一百两、俸缎四匹。御前乾清门行走蒙古王公,与居住游牧处所者相同。俸缎折米者视俸银的一半。借支俸银者, 王爵等不得超过五年, 贝勒、贝子、公等不得超过十年,均予扣还。未及扣清或身故或坐事去爵者,由承袭人名下按年减半坐扣。外蒙古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札萨克台吉之俸银俸缎,其数与内蒙古王公相同。惟外蒙古之汗王,其俸银俸缎等级,视亲王有加,计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