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廉费
所属分类: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名。亦称“养廉钱”、“养廉腾格”。清政府发给新疆喀什噶尔、和阗、叶尔羌等处维吾尔族伯克的补贴银。初由清政府给予执照,令各级伯克在所管范围内自行按额数攒凑。自乾隆四十年(1775)后,改由官府征收,按伯克之品级分别支给。其中掌管税务、词讼及水利等之伯克,因另有收入,不予支给,称为“不支养廉伯克”。其他地区之伯克,因地小商稀,只分给一定数量的养廉田,而不支养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