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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贫口粮
所属分类: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用语。清制, 凡通都大邑,官设收养孤贫残疾无靠之人的处所,并订立收养孤贫事例,规定收养限额,给以养赡之银米,称为孤贫口粮。例如,京师五城及大兴、宛平二县,额定收养孤贫九百零六名,每名月给粮钱三钱、米三斗,以资养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