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追
所属分类: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用语。即办理追赔之事。清制,所属官员内有亏空公项,或承办事项未完等事,该管上司责任承追。按定例,凡追赔事,头参后以一年为限,亦称“头限” 或“一限”,一年内全完者,可从轻处分,或准其开复;一限未完者,展至“二限”、“三限”,若能完者,本犯照例发落,承追官免议;若三限仍不完, 照原拟治罪, 承追各官议处,并分赔无抵欠项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