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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
所属分类:
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用语。清制, 各府、州、县所征收之地丁钱粮等项,例应尽数解交藩库存储。凡各州县例应坐支之各项用款,准予照额定之数留存,按款给发,免予解司,谓之存留,奏销时列为存留备支项。又,各省征收之各项杂款,一般毋庸尽数解交,可奏请留于本处备用,亦称为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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