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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
所属分类:
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赋役用语。地方官征收额编之钱粮,如地丁、关税等,每至例定奏销之期已经征解之数谓之“已完”, 尚未征解之数谓之未完。按清制,征收地丁钱粮,已征存而未解司库者仍为未完。凡经征官有未完钱粮,初参后戴罪征收,限一年内征齐解库, 准其开复; 督催官之布政使、道、府、直隶州,限一年半,巡抚限二年,报全完者俱准开复。如限内不完,不复作分数,各按原参分数议处。若原官离任,接征、接催之员以到任日为始另行起限,亦同初参限期。如限内不完,按现在未完分数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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