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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追补
所属分类:
财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财政用语。清制,官员经征各项钱粮,管理库储、仓庾,或承办工程,或管押运解等事,若有亏缺、短欠、损坏、丢失诸事故, 照例应由承办之官赔补。凡官员之亏欠,经勒定限期追赔,若在一限、二限、三限延展之后仍不能抵还亏项者,称之无从追补。倘有侵贪入己之弊,即由该管上司官分赔;若无侵贪,可于“无着”项下报销。又,经征地丁钱粮,民间逾期挂欠,经催征后仍未完纳,而纳户因故不能再纳者,亦称无从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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