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宅之制
所属分类:八旗制度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顺治五年(1648) 题准, 一品官给屋二十间,二品官十五间,三品官十二间,四品官十间,五品官七间,六、七品官各四间, 八、九品官各三间,护军、领催、马甲各一间。顺治十六年又经题准, 一品官给屋十四间, 二品官十二间,三品官十间,四品官八间,五品官六间,六、七品官各四间,八、九品官各三间,护军、领催各给屋二间, 马甲、步甲各一间, 或买或造, 照数拨给。又定侍卫等给屋数目,均照文官之例,一等侍卫照三品官,二等侍卫照四品官, 三等侍卫照五品官,蓝翎侍卫照六、七品官。其护军、前锋、领催等各给屋二间,马甲、闲散人等各给屋一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