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银两庄头”。内务府三旗银两庄头处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属银庄之管理者。清制,顺治初年京畿百姓带地投充旗下各以其地设庄纳银者,或后来承领入官地亩设庄纳银者,皆为纳银庄头。每庄额设一人,负责管理壮丁生产,按一定数额交纳租银。凡庄头正常出缺,由其子弟亲族人等顶补;如系缘罪革退,则委官查勘其地,分别等级,上地著庄头、投充人等子弟及壮丁内情愿带完旧欠者顶补,中地著庄头、投充人子弟及壮丁内家道殷实者承替,下地则按地亩肥瘠议定租额著投充人等子弟及壮丁内愿意领种者承种纳租。康熙五十五年(1716) 后, 纳银庄头子弟俱准参加考试, 出仕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