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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防旗人出境例
所属分类:
八旗制度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关于驻防八旗人员由驻地外出的法律规定。清制,凡驻防旗人必须住在驻防城内,不得擅自外出至离城二十里之外,违者论处。如因考试、赴选、省亲或袭爵、承荫等事前往京师,需呈明该管官开明本人年貌及三代清册,咨明京旗;并另具印文,注明本人年貌,由本人携带前去投呈。在京事毕仍回驻防者,由本旗行知该省,并另具印文交由本人带呈该管官核验。如不呈明该管官开具印文,私自往来或中途擅往他处,以及该管官故意留难不给印文,事发皆予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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