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秸庄
所属分类:八旗制度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内务府会计司所属庄园之一种。清初置,计七十二庄,每庄设庄头一人(于壮丁内拣选)、壮丁四名,给地三顷九十亩、场院地十二亩、牛四头, 并量给房屋、籽种、农具, 免纳粮一年。康熙十五年(1676) 定, 其纳粮额数照粮庄减半,交厩豆秸酌量均派, 每豆秸十六束(每束重七斤)抵粮一斗八升;另外每庄岁交秫秸一百二十束(每束重十五斤)、常用猪二口、鹅五只、鸡鸭各二十六只、鹅蛋十八个、鸭蛋七十二个、鸡蛋四百个、灯油十五斤,不准抵除额粮。康熙二十六年、四十五年、五十年又相继规定,每庄壮丁额定六名、地亩额定九顷,岁纳额粮六十石。雍正六年(1728) 六月,复将豆秸庄七十二所全部改编为半分庄,与半分庄一例征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