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赋役, 不仅是一国理财之本, 更为国家经济治理之途, 故中国古代赋役之制始终是学界关注的重点。 虽然古代赋役常被并称, 但赋与役之间实有质的差异。 就此观之,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研究则存在重赋轻役现象。 如果再进一步聚焦中国古代役制, 更能发现其诸多研究瓶颈。 若欲推动役制研究的拓展, 既需对中国古代役制的结构性检讨, 亦应诉诸历代役制性质的再根究。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 职役的再认识实为门径, 它是中国古代役制研究再出发的关键。
一、 中国古代役制宏观研究上存在的问题
(一) 断代性研究突显, 会通性研究薄弱。 在中国古史编纂中, 赋役制度在正史里通常被编入食货志。 但除 《史记》 外, 其他正史大多是以朝代为界限的断代史,这意味着古代役制在正史中仅是各朝代役制的书录。 不过, 中国典章制度史不乏会通之意, 如 《通典》 《通志·二十略》 和 《文献通考》。 但就役制而言, “三通” 并未实现真正会通之效。 虽然 “三通” 产生于唐宋时期, 中国古代役制亦处于嬗变之际,可它们都没有摆脱时代役制的羁绊, 未准确突显役制变迁的特征。 如 《通典》 中役制仍被包含在 《食货志·赋税》 中, 这应与杜佑撰书时唐代力役已全部纳庸成为赋税有关。 《通志·二十略》 虽成书于宋, 然所记役法却来自 《通典》 内容的删减, 创新方面乏善可陈。 只有 《文献通考》 单立 《职役考》, 但职役主要指向乡役, 因此马端临虽主张 “叙历代役法之详”, 而付诸 《职役考》 中仅是追述宋之前历代乡党版籍。 “三通” 之后, 继之的 “续三通” 出现已是清乾隆时期, 体例与内容皆未超越“三通”, 只笼统记载南宋至明的役法。 故在中国古代史籍编纂上役制始终表现为断代性特征。
上述史籍编纂状况影响了现代学者的役制研究。 诚然, 学界迄今已在役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 但仔细分析会发现, 这些成果基本上都以断代为主。 虽然少数著作在役制上呈现会通之意, 如吕思勉 《中国制度史》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57 年) 中 “赋役” 专章、 郑学檬主编 《中国赋役制度史》 (厦门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葛金芳《中华文化通志· 土地赋役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年)、 王晓卫 《中国兵役制度史》 (贵州大学出版社, 2018 年) 等, 皆欲从通史角度对役制进行梳理, 但具体章节研究仍延续了断代叙事传统。 因此, 学界至今尚缺乏专门以役制演进为主旨的通史性著作。 故现有役制研究虽成果丰富, 问题深入, 然总体上仍处于以朝代为中心、 畛域界限分明和话语体系各异的研究状态。
(二) 赋役裹杂与财政史视域, 使役制研究边缘化。 役与赋二者实际差异颇大,
吕思勉曾指出: “至于役, 则系征收其劳力, 与税赋二者, 尤截然不同” (《中国制度史》, 第 545 页)。 尽管如此, 学者们还常把赋役作为整体看待, 研究成果也主要在赋役制度专题下呈现。 究其根源, 不乏与古史编纂中赋役被编入各代食货志有关, 但更深层原因则是现代学者把赋役制度统一纳入财政史研究范畴。
赋役裹杂导致役制研究边缘化。 这是因为相比赋税, 役的内容记载少, 因而很难占据主体地位。 在财政史视域下役则更趋弱势。 役作为官府活劳动被纳入财政收入本身并无不妥, 但官府在征役之际也同时伴随役的支出, 即役在财政上呈现为收支一体。 这一特征导致现役在财政上实处于虚存状态, 只有那些经过税化后形成官府切实财政收入的役才更容易被纳入财政史视域, 这不可避免形成役对赋的从属地位。 与此同时, 历史学与经济学的赋役史研究都主要参照西方财政学或税收学理论, 而它们在役的方面几乎缺略。 这造成众多中国古代财政史著作对役法位置安排的尴尬。 仅以叶振鹏主编 《中国财政通史》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3 年) 为例, 该书按朝代分卷,役制在有些朝代被列入财政收入, 但在隋唐五代和宋朝, 仅将役税化后形成的庸、 资课及免役钱纳入讨论对象, 明代财政则把役放到财政收支以外单独讨论, 这反映出役在以收支为主的财政体系中处于边缘状态。
财政史视域还影响着对役制本身演进脉络的考察。 如陈明光、 郑学檬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历史研究》 2001 年第 1 期) 认为: “换言之,中国古代赋役结构演变的主要途径有两条, 一是人头税逐渐向资产税转化, 二是力役逐渐由现役向代役、 雇役转化, 而这两条途径的最终汇合点为田亩税。” 上述概括的确颇具见地, 可其背后的研究取向引人深思。 要之, 人头税向资产税转化是税本身的结构转向, 而役由现役向代役、 雇役转化则并非役本身的结构转变, 实际上是把赋役看作整体结构下役向税的转化。 葛金芳的 《中华文化通志· 土地赋役志》 概括赋役发展也认为是 “从赋役并征的双轨制向摊丁入亩的单轨制转进” (第 324 页)。 可见赋役制度整体研究中重心在赋税, 役实处于附属地位。 事实上, 中国古代役制本身亦有丁役向户役的过渡, 兵徭体制向差役体制的嬗变, 其重要性并不比人头税向资产税转化逊色。 故中国古代的赋役研究表现为重赋轻役, 亦使役制研究相对边缘化。
(三) 劳役语境遮蔽了对役制结构和性质的再认识。 中国古代早期役主要是力役。 如 《孟子· 尽心上》 有 “力役之征”, 《礼记· 王制》 中称: “用民之力, 岁不过三日。” 与力役语义相近的称谓徭役在先秦时期也已出现, 《韩非子· 备内》 云:“徭役多则民苦。” 至秦汉时期, 徭成为役的主要用语, 如更徭、 戍徭、 外徭等, 而“劳役” 在东汉时期也开始被频繁使用。 这一时期徭役或劳役广义上指兵役和力役,狭义上则指力役。 这种役制影响了后代史籍中对徭的历史书写, 如唐代杂徭、 明代均徭等, 同时也奠定了中国古代役制整体上的劳役标签。
劳役语境还与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徭役认识的理论背景存在关联。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在理论上阐释了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强征地租和超经济强制。 这一理论被用来分析中国古代国家与农民的赋役征派关系, 即从国家为阶级统治暴力工具的本质出发, 认为徭役是代表地主阶级的国家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强制的手段, 或是实现劳役地租再分配的形式。 正是源于这一背景, 劳役定性在现代学者对役法研究中颇为普遍。
劳役或徭役作为对中国古代整体役制性质的认识本身有其合理性, 因为役都具有强制性, 都具有劳苦特征。 但作为泛化的理论认识, 在某种程度上也遮蔽了对役制结构和性质问题的进一步观察。 中国古代役制在宏观研究上创新相对不足当与此不无关联。
二、 职役在推动中国古代役制宏观研究中的作用
(一) 有助于中国古代役制结构的宏观检讨。 职役概念是马端临针对宋代乡役害民的社会现实, 在编撰 《文献通考》 时进行的理论凝结。 但目前学界对职役概念内涵界定主要是强调职与役的合一, 如聂崇岐 《宋役法述》 认为马端临之所以作职役考, “役而曰职, 端为明其异于古之役耳”。 (《宋史丛考》, 中华书局, 1980 年, 第 1页)。 这种认识在学界影响较大, 后来学者对职役界定也多强调职与役二者的不可或缺, 或征役以任事。 由于概念内涵特征限定简单, 容易与其他自然役种找到契合点,故导致职役在研究中多与其他役种类比存在, 这在宋代役制研究中尤为典型, 如前述聂崇岐就把职役放在色役下讨论。 王曾瑜 《宋代的差役和形势户》 亦称: “宋朝的吏役又名职役或徭役。 官府纠差者称差役, 雇募者称雇役, 差役又名差徭和更徭”(《涓埃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第 421 页), 这都反映出职役与差役、 色役、吏役等被等同看待。
这种状况使职役掩映在差役、 色役或吏役的研究中, 而无法作为独立对象被根究。 实际上, 职役是用以区分兵役与力役的役属界定, 职虽然是该类役的基础条件,但困苦卑贱等役的特征才是界定职役的标准。 故职役不能与其他自然役作简单类比,其重要性在于其检讨功能。 具体而言, 职役既可以依照其内涵对某类自然役种的内部构成作是否符合职役性质的界定, 亦可与兵役、 力役组成分析框架, 对中国古代复杂的自然役制结构进行宏观检讨。
(二) 纠正中国古代役制演进认识上的理论偏差。 在中国古代役制演进过程中,职役与兵役、 力役相伴并存, 但其所寓居的载体各异, 总体来看经历了吏役、 色役到差役的过程。 当然, 职役与上述役并非等同关系, 只有符合职役性质的内容才能界定为职役。 然古人对职役性质认识并非一蹴而就, 表现为逐步深入的过程。 要之, 在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 职役掩映在吏的职官体系和身份结构中。 至唐代, 职役尽管仍属于职官体系中的职掌, 但已有笼统的 “色役” 称谓。 色役顾名思义为各种役, 但其主体则指向服务官员个人或官府部门役, 尤其是它被确定了役的属性。 经过五代至宋, 色役称谓犹在, 不过在区别雇役的基础上增加了 “差役” 标签。 差役来自役的派遣, 重在强调役的管理程序, 并非对役的性质概括。 只有马端临 《文献通考》 将其在理论上凝结为职役。 虽然职役以乡役为抽象样例, 但却抓住了役的本质属性特征。 这为职役从更宏观层面上辨析各种自然役奠定了理论基础。
不过对职役的产生, 以往学界并未从职役自身演进的角度进行认识, 而囿于徭役语境, 坚持职役来自力役的分化。 如李剑农 《中国古代经济史稿下· 宋元明部分》就认为宋代役由两税中所含 “庸钱” 中脱离而出的, 但这种役不是兵役和力役, 而是 “职役”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第 1001 页)。 胡如雷 《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 也认为: “职役从一般徭役中分离出来, 由土地所有者负担, 宋代里正、 衙前的盛行, 明代粮长制的盛行, 都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三联书店, 1979年, 第 81 页) 这些认识实际将职役作为宋代特殊时代的产物, 不利于对宋以前职役形态的追溯。
还一种认识主张职役属于吏不断役化后产物, 其本质上仍具有吏的性质。 如聂崇岐 《宋役法述》 就称职役 “实为秦汉郡县掾属、 胥吏及乡官之变相” (《宋史丛考》,第 1 页)。 它淡化了职役的役属特征, 也使职役趋向吏的研究, 这在明清史领域尤为突显。 实际上, 中国古代职役的产生不仅有自上而下的吏变, 也有自下而上特殊役户的部门化和专职化。 所以仅从吏的角度看待职役, 其背后是政治史范式, 也导致职役附属于官制研究。 故职役概念的形成本身就是理论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正确认识职役理论可以纠正中国古代役制演进中的理论偏差。
(三) 形成对中国古代役制研究的理论共识。 职役虽然是马端临对宋代役法的理论凝结, 而现代学者在各断代役制研究中也有自己的话语体系, 但具体研究中亦能发现, 职役已然出现在各朝代役制性质的认识中。
高敏 《试论汉代 “吏” 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 在研究秦汉服役吏时就认为,服役吏 “既不是官吏, 而又担任了某种职务, 而且他的服役, 正是通过他们的职务去实现的, 所以叫做职役” (《秦汉史论集》, 中州书画社, 1982 年, 第 238 页)。 王彦辉在 《秦汉时期的 “更” 与 “徭”》 (《中国社会科学》 2022 年第 2 期) 也指出:“张家山汉简 《史律》 的 ‘若干更’ 属于职役的 ‘当值’, 不能与徭役性质的 ‘更’混同视之。” 王永兴 《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 (《历史研究》 1957 年第 12 期) 在研究唐代色役时亦称: “有的虽然是一种职务, 但实际上也是徭役, 我们可称之为 ‘职役’。” 对唐宋之际役的演进, 唐长孺 《唐代色役管见》 认为: “宋代的役限于一个较小的范围, 《食货志》 所列举的项目虽然多数不见于唐代记载, 当是唐后期至五代逐渐演变而来, 但按性质都是吏役, 也即是唐代非色役的杂任或职掌, 所以 《文献通考》 称之为职役。” (《山居存稿》, 中华书局, 1989 年, 第 192 页)
上述研究一方面透露出中国古代各王朝役制中都存在具有职役性质的役种, 另一方面也说明职役能够成为中国古代役制研究中的理论共识。 这对学术界将职役纳入兵役、 力役的整体认识框架, 对中国古代役制重新进行结构性认识和性质再根究都极具启发性和导向意义。
三、 在职役认识基础上重新确立中国古代役制宏观研究的取向
(一) 将役作为中国古代王朝特殊经济体制进行研究。 中国古代自秦朝开始就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 从中央朝廷到地方郡县, 形成庞大复杂、 层次分明的官僚机构。 这与西方社会形成极大反差。 西方社会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封建割据政权,都表现为中央权力相对较小, 机构设置简单, 行政权力不广泛等特点。 因而像古代中国朝廷大规模征派民力从事公共工程建设, 在西方社会鲜有存在。 罗马帝国时期有简单的公役, 但主要在地方行省。 封建割据时代王权弱小, 封建主在领地内役使农奴,属于劳役地租性质, 这都与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役制有显著差异。
中国古代王朝官僚机构管理范围也颇为复杂, 涉及民政、 财政、 司法、 教育、 选举、 监督等诸多方面。 若完全设官分职, 农本经济下的国家财政也难以负担。 因此在国家行政管理中, 形成职官、 职吏与职役的分层。 尤其是职役, 通过征役任事的形式, 既充实了国家行政管理的细微空间, 也缓解了官僚待遇上的财政压力。 故从中西方比较视野观之, 中国古代役制是大一统社会治理广土众民的特殊经济体制。 同时,将役从赋役制度整体中剥离出来进行专门研究, 也更能突显中西方制度的差异。 因为虽然中西税制本身区别明显, 但在将捐税作为国家经济存在上却有共通性。 可是在征役上, 除兵役外, “御中发征” 形式的力役与部门役色彩的职役在中国古代社会都具有独特性。
(二) 从断代性役制探索走向会通性的结构认识。 马端临立足与力役、 兵役的比较形成职役概念, 进而演化为力役、 职役与兵役的结构性认知, 这有助于从宏观上对中国古代役制进行分析。 目前从秦汉到明清, 各朝代的役制研究都属于自然役制下的探索, 如秦汉围绕更卒、 徭戍、 外徭及徭使, 魏晋南北朝主要讨论正役、 兵役、 吏役及吏户, 隋唐五代时期研究重点在正役、 杂徭和色役, 宋元则是差役、 夫役, 至明代讨论里甲、 均徭和杂泛, 等等。 值得肯定的是, 各断代领域役制研究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也应看到, 中国古代役制研究在整体上仍缺乏结构性认知, 所参照的笼统劳役或徭役语境无法清晰解释中国古代役制的演进脉络。 然而职役认识, 以及由此形成的力役、 兵役与职役分析框架则是必要的分析工具。 这提示我们, 在力役和兵役为主体时代也会伴随着职役萌芽, 而在职役为主体的时代, 力役、 兵役仍占据着役制舞台, 忽略任何一种都不能称为完整全面的役制研究。
(三) 从自然役种的简单类比走向多元性质分析。 目前, 各朝代的役制都是由自然的役种构成。 力役、 兵役和职役则是对役的属性认识, 不能将其看作一个独立役种与自然役种完全等同类比。 各朝代自然役种颇为复杂, 并非仅仅呈现单一役制属性。 譬如魏晋南北朝的兵役中有徭役性兵役, 唐代的府兵卫士中也包含职役, 明初的杂泛差役也包含了少量职役。 同时在自然的役种中, 也裹杂着诸多非役的成分, 如魏晋南北朝的职役被包裹在吏役之中, 唐代色役和宋代差役中也都有吏的成分, 而唐代很多官奴婢也被纳入色役范畴, 奴婢的财产属性恐怕也会否定其役的标签。
因此, 对各朝代自然役种必须摆脱简单的类比, 走向多元性质分析, 将力役、 兵役和职役作为各种自然役多重性质的分析工具。 只有厘清自然役的役制属性, 才能真正实现对中国古代役制的会通性认识。
(四) 由单一超经济压迫走向多重功能分析。 关于中国古代役制, 学界传统上立足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 将其看作是国家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来剥削和压迫民众,或者认为是劳役地租的实现形式。 纵观中国古代役制, 真正的役的确都具有压迫性和剥削性。 然而也不能忽视在此之外, 役所具有的政治、 经济和社会功能。 如在中国古代大一统社会, 需要役使百姓维护国家的统一, 完成各类公共工程建设, 在这方面力役就不可或缺。 与其相应, 职役更是满足了中国古代行政和事务部门的人员需求, 对官府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发挥及事务部门公共服务功能的运转都具有重要作用。 而役也是国家与社会、 国家与基层民众联系的纽带。 例如乡村职役的征派就关涉到国家的户籍制度、 财产制度、 基层行政组织结构及社会组织形式等。 故中国古代役制走向宏观研究, 对重新认识中国古代传统国家的特质及演进的历史脉络都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