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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部费问题
金诗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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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费是陋规的一种,明代即已出现,属于政府公开征收的耗羡(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类项目。至清代,部费征收被禁止,不再合法。但事实上,部费并未得到有效控制,自清初至清末渐渐从隐蔽走向公开。

 

一、各部部费情况

  清代的部费是各部、院、寺、监等衙门官员定期或因事因案收受的费用。其问题在清前期就已比较明显,何圣生《檐醉杂记》中载有康熙年间户部尚书余国柱向苏州巡抚汤斌“索部费甚巨”之事,雍正时也有“部费陋规由来已久,人共知闻”之说。后经雍正帝治理与改革,部费问题有所好转。但乾隆朝以降,部费又复盛行,渐呈公开之势。

 

  嘉庆四年(1799)的一道上谕讲到:“外省各官,遇有题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是其常技。至运京饷、铜、颜料各项解员,尤受其累。自投文以至批回,稍不满欲,多方勒掯(kèn,刁难),任意需索,动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费。”(《清仁宗实录》)当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并中央其他机构均有部费之需索。晚清学者冯桂芬曾估算过,仅户、工、吏、兵四部,每年部费总额就不下千万两。(《校邠庐抗议》)

 

  部费之行,最甚者莫过于户部。户部执掌国家财政与经济事宜,“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嘉庆《大清会典》),因此部费最多。其来源主要是各省款项核销和军费报销。清前中期钱粮奏销所用部费比例不高,后期则大幅增加。咸丰三年(1853),恭亲王奕訢曾说各省解送京城款项,“每千两需部费百余金”。与钱粮奏销相比,清前中期的军需报销部费比例较高,道光以前“军需报销部费皆加二成”((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如乾隆朝西藏平叛,报销数千万两军费,所需部费竟至二百万两之多。户部胥吏通过部费获得的收入相当高,时人称“户部书吏之富,可埒(liè,等同)王侯”。

 

  工部掌管全国大型工程的营建及其经费,权力很大。清末学者徐珂称:“工部事较简,然遇大兴作,书吏辄大获利。”(《清稗类钞》)有清一代,河工耗费巨资,嘉道之际每年都高达六七百万两,成为工部勒索部费的重点对象。早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康熙帝就曾面斥工部尚书佛伦:“朕观河工之弗成者,一应弊端,起于工部”,“每事行贿,贪图肥己,以致工程总无成效”。康熙朝治河名臣靳辅也曾专门上疏请求整治部费,但成效甚微。

 

  吏部、兵部的部费,主要来自文武官员升调。“文武补官,必请命于部。书吏因缺之肥瘠以索贿。贿不至,非驳斥,即延阁(搁)。故外官得缺,必须到部打点。”(《清稗类钞》)这些“打点”的银两,就是部费。康熙三十六年,皇帝曾专门对兵部官员在军政大典中的行为进行训斥:“每见督抚提镇,不能实心奉行,辄向所属需索部费,恣意诛求。”(《清圣祖实录》)咸丰年间吏部侍郎段光清曾记述其当知县时的亲身经历:由于不谙馈送部费之例,“不惟于部中书办未有馈送,即本县书办亦未有安顿。故上宪虽升余同知(府一级的副官),而部文久羁,终不行省。”(《镜湖自撰年谱》)

 

  刑部、礼部的部费相对较少。刑部胥吏多希望发生大案,藉此暗箱操作,交部费的可援引轻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交部费的,即使督抚声明在所可宽,“亦不准邀免,欺隐朦混,事同议异”(《清世宗实录》)。礼部虽以穷署著称,但在会试或大婚、国丧之年,也会大忙一阵,部费随之滚滚而来。另外,各省道府州县铸造印信归礼部掌管,也需要打点部费,数额从几十两到上百两不等。

 

二、部费产生原因

  首先,与清代的财政制度有关。清代前中期的税收不分中央和地方,支出也无中央与地方的明确划分。地方按照中央安排征收各项赋税,然后通过存留起运、钱粮奏销等制度开支经费,由中央统一划拨和监督。因此,地方财权很小,而部院的权力过大。地方如与部院处理不好关系,各种事项都很难办理,“向来奏销钱粮,不给部费,则屡次驳回,勒索地方官”。如果部费给足,“即糜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咨覆到日,旋即议准”。(《清世宗实录》)

 

  其次,与中央各部院衙门的胥吏设置有关。胥吏出现很早,但清代与前朝有很大差别。宋明时期的吏员皆有俸禄,但清代的胥吏没有,这就给其正常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于是,中央各部院衙门的胥吏多靠勒索地方官维持生计。此外,清代胥吏人数众多,很多都是“超编”人员。按规定,户部书吏经制名额为247人,而最盛时有千余人,以此计算,超员数倍之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清稗类钞》)对于这样一个庞大而没有固定收入的群体,收取部费是供养他们的一个主要手段。

 

  再次,与科举考试制度有关。科举所考四书五经,非实用之学,各部司官虽熟悉儒学义理,但不习吏事,钱粮数目繁琐、头绪牵杂,非精于核算、洞悉款项、熟知案卷者,往往不得要领。于是,部院的实际事务多靠胥吏处理,“一切案牍,皆书吏主之”。胥吏权力既重,地方官员不得不行贿以求之。

 

  第四,与官员低俸有关。清代官员俸禄较低,正一品官员岁俸银180两,禄米180斛,俸额不到明代的3成,正九品官员岁俸银33两多,禄米33斛多,约为明代的8成。虽然清代后来有养廉银,但仍然无法满足官员的生活与交际需要。因此,官员大多将部费作为收入的重要来源。“掌印主稿之司官,恒听命于书吏,藉以分润。堂官亦间有染指者。他若发饷拨款,亦必假手于书吏,皆有所沾溉。”(《清稗类钞》)实际上,部费不仅是京官的收入,也是地方官的收入来源之一,甚至某些地方所收部费,大部被地方官就地瓜分。

 

三、部费的危害及其整治

  作为长期存在的政治恶疾,部费对清代政治的危害主要有三。

 

  一是吏治腐败。“事无大小,部费为先。”事情能不能办,不是看制度许不许可,而要看部费到位不到位。地方大员多因部费繁多,以致不能洁己。外官从上到下,既受其害,又分其利,贪污腐败程度进一步加重。军费浮销很多,大小将官肆为侵冒,纷纷打着部费的旗号中饱私囊,严重败坏了军中风气。

 

  二是加重百姓及地方的负担。由于部费是“部员取之于缺主,缺主取之于督抚藩司,督抚藩司取之于州县,州县取之于火耗”(《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最终受害者仍旧是百姓。冯桂芬也指出,部费是“国家之帑藏居其三,吾民之脂膏居其七”。

 

  三是影响办事效率。官员常因部费无法筹措,“遂至稽迟,于库款尤有关系”(《咸丰朝上谕档》)。另外,部费一般先在公款中预支,而后在下级官吏身上进行摊派,而“上司既开通融之门,属员遂多浮滥之用。克扣侵欺,弊端百出”(《东华续录》)。浮销之事层出不穷,清代财政体系难以良性运转。

 

  为清厘部费之弊,清廷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一是设立稽核机构。雍正元年(1723)曾设会考府,与六部平级,要求“嗣后有应驳之事,定须送会考府查看”(《清世宗实录》)。会考府虽只存在了三年时间,但稽核各部院奏销钱粮事务550件,发现问题驳回修改者96件,取得一定成效。后因阻力重重、积弊难返,不得已而于雍正三年裁撤。

 

  二是提高官员合法收入。雍正朝开始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地方官员合法收入由此大幅提升,高出正俸数十至上百倍,如各地总督的养廉银为13000至20000两,巡抚则为10000至15000两。同时通过推行恩俸制和双俸制,提高京官收入。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官员低俸问题,但是地方州县的佐贰官(副职,如通判、同知、州同、县丞、主簿等)养廉银仍然较低,京官收入的提升幅度没有地方官大,武官养廉银与文官差距甚大,而且这些收入的提升并不涉及胥吏。

 

  三是加大惩处力度。雍正五年(1727),将收受部费的户部书办章孔昭处斩,同犯数人发往黑龙江与披甲人为奴,雍正帝并称,“书办嗣后倘不遵朕谕旨,痛改旧习,仍有舞文弄法者,一经发觉,定照章孔昭之例即行正法,不稍宽贷”(《雍正朝起居注册》)。乾隆五年(1740),规定各部院衙门书办“有辄敢指称部费、招摇撞骗、干犯国宪、非寻常犯赃可比者,发觉审实,即行处斩。为从知情、朋分银两之人,照例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九年(1883)云南奏销一案,包括户部尚书、云贵总督、云南巡抚以及御史、司员、道府、书吏在内的获罪者,多达三十余人。

 

  这些整治举措曾在短期内收到过实效,但未能从根本上阻止部费公行。到了清中后期,“外省督抚、藩臬以及州县各衙门,凡应办事件,亦不能不经书吏之手,藉端滋弊,甚至上下勾通,均所不免”(《清仁宗实录》),于是,部费成了人人皆知的公开“秘密”。

 

  作者简介

 

  金诗灿,1982年生,河南杞县人。历史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黄河史、水利制度史,发表《清代部费问题研究》、《清代河道总督的群体性结构考察》、《清代河官选任问题研究》等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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