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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黑龙江流域的赫哲族
周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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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哲族是黑龙江流域具有悠久历史的土著民族,与该流域的古老民族“肃慎”、“挹娄”、“勿吉”、“靺鞨”、“女真”等有着较为密切的渊源关系。“赫哲”一名,最早见于《清圣祖实录》,在赫哲语中是“下游人”、“下方人”的意思。在清代文献中,“赫哲”又被写作“黑斤”、“黑金”、“赫金”、“赫津”、“黑吉”、“赫真”等,还被称为“鱼皮部”、“鱼皮鞑子”、“剃发黑金”、“不剃发黑金”、“栖林(麒麟)鞑子”等。清前期是赫哲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正是在这一时期,赫哲族逐渐有了自己的族称和民族特质,形成了独立的民族。

 

一、清初赫哲族的形成

  赫哲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是在明末清初由东海女真的一些部落演化而来的。促使赫哲族形成的外部因素是后金—清朝政权对东海女真各部的不断征服与统一,同时还有沙俄殖民者对黑龙江流域的入侵。在反抗异族的斗争中,东海女真各部加强了相互间的联系和团结,增强了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在保持各部落共同文化习俗的基础上,形成了赫哲民族。

 

  皇太极统治时期,清政府便开始对黑龙江流域东部地区的各族边民进行编户管理。崇德四年(1639)八月,皇太极派兵出征库尔喀部落时,就令将归附者编为户口,贡海豹皮。清政府将赫哲各部大部分部民留在当地,编户纳贡,这为赫哲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顺治年间,清政府多次派兵,深入到黑龙江下游及沿海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对散居那里的赫哲等族居民进行编户入册。顺治十年(1653),宁古塔(治所在今黑龙江省宁安县)总管沙尔虎达,派人招抚高富斯哈喇等十姓赫哲居民,编为432户,贡貂皮217张。此后,黑龙江下游及沿海地区各族的贡貂编户不断增多。清朝政府的编户贡貂政策,既增进了外界对赫哲人的了解,也加速了赫哲族的形成。据乾隆朝大学士傅恒的统计,康熙至乾隆年间,赫哲、费雅喀的贡貂户不断增加,到乾隆十五年(1750)已达2398户,其中赫哲族的三姓、七姓、八姓共1277户。这些留居原地的赫哲族人,继续保留原有的氏族部落名称和以渔猎为主的社会生活方式,成为清代赫哲民族的主体。清前期,黑龙江流域的赫哲族主要由三姓、四姓、七姓、八姓等22个氏族为主体组成。在吸收了鄂伦春、费雅喀、库页等族部分成员的基础上,赫哲族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通古斯的雄族”([日]乌居龙藏《东北亚洲搜访集》)。

 

二、清政府对赫哲族的统治与管理

  清政府除将部分赫哲族边民编入八旗,称为“新满洲”并迁往驻防地外,还将黑龙江流域的赫哲等各族边民按氏族部落就地编户,“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实行边民姓长制统治。具体来讲,是通过姓长(满语称为哈喇达)、乡长(满语称为噶山达)及穿袍人(满语称为西吉坚,又称子弟),建立起一整套地方基层组织,对当地边民进行管理。姓长、乡长一般都是各姓氏及村屯的首领,由政府任命并发给“顶戴、文凭”,实行长子世袭制,归宁古塔将军及副都统管辖。穿袍人由姓长、乡长长子之外的子弟担任,不世袭,协助姓长、乡长进行管理,每年贡貂时可得到清政府赏赐的缎袍一套,故名。姓长、乡长的职责是管理户籍,催纳贡物,并负责处理乡内不平不法诸事。据乾隆五十九年《三姓副都统额尔伯克为造送颁赏乌林(又写作乌绫,满语,财帛之意)数目清册事咨吉林将军衙门》附件统计,当时赫哲族共有姓长6名、乡长80名、子弟61名。

 

  为进一步加强对赫哲族地区的管理,康熙五十三年(1714),清朝政府在三姓设协领衙门,管辖当地居民。雍正十年(1732)专设三姓副都统管辖三姓地区,并兼管库页岛。黑龙江下游的赫哲族则由宁古塔副都统管辖。乾隆四十五年(1780),清政府对赫哲管辖区进行调整,以瑚尔穆河到入海的约色河为界,其南由宁古塔副都统管辖,其北归三姓副都统管辖。

 

  编户的赫哲族每户每年要到指定的地点贡貂皮一张,同时清政府根据贡貂者身份的高低分赏布绢等生活用品,此即贡貂赏乌林制。赫哲族通过贡貂来向清政府尽臣民的义务,同时也得到丰厚回报。他们纳贡时不仅受到热情款待,得到赏赐的生活必需品,还可以用多余的毛皮换取所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品。这种贡貂赏乌林活动对促进赫哲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赫哲族和清朝皇族间也保持着联姻关系,这是清王朝实行边民联姻制的结果。按清朝规定,赫哲族不论地位高低,只要备足一份以毛皮为主的聘礼,便可以向朝廷提出申请并进京娶妻,当地也称娶皇姑。进京娶妻者即霍集珲(满语“女婿”之意)由官府提供车马,并派兵护送,沿途供应饮食。到京后举行隆重婚礼,然后由原驿路返回。被赫哲族霍集珲迎娶回的“宗室女”称萨尔罕锥(满语“少女”之意),在赫哲族中很受尊崇。乾隆五十六年,赫哲族中有萨尔罕锥2名,其中必勒达奇哩姓1名、贺齐克哩姓1名。加上乾隆五十九年乌扎拉氏新迎娶的萨尔罕锥,赫哲族在乾隆末年共有萨尔罕锥3名。联姻关系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了赫哲族与清王朝之间的联系,对赫哲族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发挥了一定推动作用。

 

三、清前期赫哲族的社会生活

  清朝初年,赫哲族社会生活较为原始,主要以渔猎经济为主。据《皇清职贡图》记载:“赫哲所居与七姓地方之乌扎拉、洪科相接。男以桦皮为帽,冬则貂帽狐裘。妇女帽如兜鍪(móu,盔),衣服多用鱼皮而缘以色布,边缀铜铃,亦与铠甲相似。以捕鱼射猎为生。夏航大舟,冬日冰坚则乘冰库用犬挽之。其土语谓之赫哲话。”“七姓在三姓之西二百余里之乌扎拉、洪科等处。性多淳朴,地产莜麦。虽知耕种,而专以渔猎为生。遇冬日冰坚,则足踏木板,溜冰而射。其妇女亦善伏弩猎貂,衣帽多以貂为之。土语谓之乌迪勒语。”

 

  可见,赫哲族的服饰具有渔猎民族的特点,衣服多用鱼皮和兽皮做成。由于清政府对赫哲族贡貂户采取赏乌林的政策,赏给他们大批满族式样的官袍和服装,这对当地各族的服饰产生了很大影响,使之日益接近满族服饰。黑龙江流域各民族主要穿皮靴,其中以靰鞡(wù la)最为有名。“土人著履,曰乌拉,制与靴同,而底软,连帮而成,或牛皮、或鹿皮,缝纫极密,走荆棘泥漳中,不损不湿,且亦耐冻耐久,市有专肆,力食者,入冬皆倚赖之。”(《黑龙江述略》)穿这种鞋一般多与一种草合用,这种草“出近水处,细长温软。用以絮皮鞋内,虽行冰雪中,足不知冷”,因而被称为靰鞡草。

 

  清前期,赫哲族主要从事渔猎业,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饮食也较为原始。他们的餐饮用具主要由木头和桦树皮制作,食物以鱼肉和兽肉为主,粮食很少,同时辅以一些山菜野果等。赫哲族在夏季主要居住在用草、木、桦皮等搭建的棚屋里。“黑斤……所止之处,取树皮或草为小屋,有安口,桦皮为之,捕牲住;搓罗,草盖用棚,捕鱼住;傲苟,冬行晚宿所住,或布或树皮为之;胡莫纳,桦皮小圆棚,夏捕鱼住;麻依嘎,不剃发黑斤捕鱼小棚;刀伦阿吉嚷莽,行船时晚宿岸上小布棚。诸名平居皆草房,在江沿有暖炕。”这种居住风俗是适应渔猎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赫哲族在冬天多居住在处于半地下状态的“地窨(yìn,地窖)子”里,赫哲语称为“胡如布”(小型地窨子)、“希晚克”(大型地窨子)。这是为了适应黑龙江流域冬季寒冷的气候。赫哲族主要依靠船在江上和海里捕鱼生活,冬季冰封后则以爬犁作为交通工具。当时黑龙江沿岸的各民族普遍使用桦皮船,“以桦皮为船,止容一人,用两头桨。如出海捕鱼,则负至海边,置水中,遇风便归”(《宁古塔纪略》)。前文称赫哲人“夏航大舟,冬月冰坚则乘冰床用犬挽之”,或者“足踏木板,溜冰而射”。这里的“冰床”即是爬犁,也称雪橇,“足踏木板”即是滑雪板。

 

  作者简介

 

周喜峰,1964年生,黑龙江龙江人。南开大学博士,现为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史、东北民族史。著有《清朝前期黑龙江民族研究》、《依克唐阿传》、《黑龙江史话》等,发表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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