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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清代的“分家”
张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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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时空单位和个人首属的最小的社会群体;家庭又是个人与社会运行联系的桥梁,是社会其他各结构要素的“整合体”。因此,家庭在社会史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

家庭,有由婚姻→生产→生活→生育→继承(分家)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发展的周期。这些环节,将一个家庭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将无数大大小小消亡的家庭和新生的家庭动态连接,整体上反映着其时社会的深层风貌。应该指出,从清代乃至中国社会史研究的角度看,家庭发展周期中“分家”[1]这一环节,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以下,便主要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试对清代的“分家”作一探讨。

 

一、“分家”是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

 

 

人们一向以为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是“婚姻”。这种观点,从一般概念上讲没有问题,但却不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清代社会的实际。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表明,新家庭的诞生,不是由于“婚姻”,而是由于“分家”。48件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的48个家庭,除了10个家庭没有明确的记载外,分家前第二代子辈已婚娶的有28家(其中有孙、即子已育子的为15家);父母俱亡,已婚兄弟同居共灶的5家;非但子辈已婚娶,即孙辈也已婚娶的15家,几乎全部为二三代同堂的家族家庭和已婚兄弟的联合家庭。

如顺治十一年(1656)休宁县汪正科,分家时三子皆婚娶,长子又生2子;次子又生1女;三子又生1子2女[2](见图1)。同年祁门县分家的洪大网,两子一女也都婚娶。其中长子又得2子1女;次子又得1子2女[3](见图2)。

 

如康熙四年(1665)休宁县分家的胡氏兄弟,父母亡故时弟仅13岁,后兄胡应绶主家,为弟胡应缙婚配。分家时兄胡应绶4子,弟胡应缙2子(图3)。[4]如咸丰五年(1855)休宁或祁门章丽堂家,分家前,章丽堂四子俱已婚有子,长男更已有二孙,门内不下30余人(图4)[5]。

 

也就是说,多数家庭分家前第二代子辈已婚娶,至第三代孙辈也有已婚娶者。然而第二三代的婚姻,并不意味着新家庭的开始??他们婚后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从属于旧有的家庭,直到家长决定、并主持分家为止。旧有家庭、或者具体为旧有家庭的一切权力均属于父家长,只有父家长能够说“我的家”如何如何,子孙辈即使已婚娶,最多也只能说“我们家”如何如何。

在这里,“婚姻”不是子辈或孙辈自己能够作主的事,甚至不是他们自己的事。子辈乃至孙辈的“婚姻”,是旧有家庭存在和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和内容之一。为子辈乃至孙辈“择婚”、“婚配”,是旧有家庭家长的责任,如父家长亡故,则由母家长承担;如父母俱亡,则由兄长代父承担。

徽州人许计万有父、妻及2个儿子。父、妻故时,长子已育儿女,次子10岁。7年后,许计万年近60,为次子婚娶,明显表现出完成了大事之感,遂以“同灶齐家,固昔人笃义之高风,分析遗安,亦历来作父母之恒情”,于乾隆六年(1742)为2子分家。[6]黟县黄肇春有子数人,已分家。因长子早死,遂又代长子抚育四孙。道光二十二年(1842),四孙皆已成立(婚娶),黄肇春“年将七十”,也是大事已毕的感觉,为之主持分家。[7]

父家长亡故,母家长为子孙婚配的例子很多。如歙县倪阿余与夫倪志漳生倪育蕃、倪育莲二子。二子未成人,倪志章即亡故。倪阿余抚育二子长大成人,“皆为完娶”,并“笃生孙枝”,之后,于雍正十年(1732)为其分家。[8]而洪徐氏与其夫洪贻均生有6子。洪贻均去世时长二三子皆完娶,四五子读书,六子5岁。20年后,在洪徐氏的操持下,“长二三男喜抱孙,四五六男喜抱子”,孙子必治等亦已完姻,洪徐氏遂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主持分家。[9]休宁(或黟县)人潘吴氏“职居冢妇”,“井臼之操、园蔬之治、四时粮食之出入收晒,罔不身任之”。其夫亡故时,长子潘樽、次子潘同律均授室,已得长孙,然三子潘邦杰11岁,四子潘邦尧4岁,3个妹妹俱年幼。十余年来,潘吴氏将邦杰、邦尧及3个幼女拉扯大,为其婚嫁毕,于道光十五年(1835)62岁时,主持分家。[10]休宁人余苏氏有三个儿子。其夫死时,长子志峻童稚、次子志献幼稚、三子志渠襁褓。“垂三十年”,余苏氏将三子抚育成人,为之婚娶,“孙曾森森林立”。嘉庆二年(1797)以“虽雍睦,而树大分之,尔勒尔职,各守尔业可期永久”,主持分家。[11]歙县江顺道、江顺进兄弟的父亲原娶大娘某氏,因无子息,于37岁继娶刘氏,生他兄弟二人。二人尚未成立,父亲逝世。大娘及生母刘氏为他二人教读婚娶,而后,于光绪二年(1876)大娘主持为之分家。[12]等等。

父母俱亡,由兄长为弟侄完婚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如祁门曹氏兄弟三房(曹有时、曹有隆兄弟及侄曹良琦)同居共灶,长幼30余人。雍正十二年(1734),“子侄完娶已毕,孙枝各育蕃昌”。曹有时、曹有隆均已60余岁,侄曹良琦也将四旬,“各能顶立门户”,遂分家。[13]休宁吴氏父母已逝,兄弟三人同居共灶。长兄吴锡柏掌持家政,道光十二年(1832),二弟得“男喜”,三弟完姻,父母已葬。遂分家。[14]等等。

休宁胡氏、黟县(或祁门)吴氏的例子更为曲折而典型。

休宁胡启?有二个儿子胡成槔、胡成樽。胡成槔二女(一殇)无子。胡成樽五子,长子胡良栓出继伯父胡成槔,二三四子亡,五子胡良知。嘉庆十五年、十八年(1810、1813)胡成槔、胡成樽一辈先后亡故。胡良知尚幼,胡良栓统管两大房男妇数十口。六年中,“为弟及子婚娶者三,子并侄择聘者四”,道光二十五年(1845),主持分家。[15]如图5。

 

黟县(或祁门)太翁吴某有四个儿子??开垣、开楷、开梧、开?,其中次子开楷幼殇。咸丰五年(1855),所余三子皆娶妻生子,太翁主持分家。咸丰十年(1860),太翁死。同治二年(1863),长孙吴宗耀死。宗耀妻吴卢氏无子,但因侄皆幼未娶,不能为夫立继,吴卢氏婆母(开垣妻)遂自行立继,以冀育孙再继宗耀后嗣。三叔开梧仅一子,不能出继,遂命四叔开?将其子宗炜过继开垣为宗耀弟,随即过房奉侍。两年后,吴卢氏为夫弟宗炜婚配,娶妻吴汪氏,后得子美权、美榴、美洪。光绪四年(1878),吴卢氏婆母死,吴卢氏践其前言,托凭族戚,立宗炜长子美权继其夫宗耀为嗣。因美权尚幼,暂归生母吴汪氏抚养,由吴卢氏支持“其一切衣穿等用”,待年至13岁,“即令过房婚配”。光绪五年(1879),吴卢氏主持美权(代表宗耀一支)、宗炜(宗耀嗣弟)分家。如图6。[16]

以上并非徽州一地的情况,各地皆然。如苏州曾任翰林院侍讲的彭定求家。彭定求共有5个儿子。分家时除第五子未婚外,诸子均已成立。但彭定求已为五子婚“预行拨给微息”,诸孙长成者也量有所赠,以为婚费。[17]等等。

这充分体现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的特质,如《礼记?昏义》所云“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的目的是祖先的祭祀和家族的延续,是两姓家长代表祖宗行使的重大责任,“婚姻”的结果是旧有家庭的扩大,不是新家庭的诞生。

然而,旧家庭还是结束、新家庭还是诞生了。新家庭诞生于“分家”。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分家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二种:

1.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立业

祁门洪大网分家时不但子弟皆成家,而且皆立业??“今幸二子及婿各创玉山布店”[18]。休宁陈士策64岁,体弱多病恐不久于人世。他前后2妻9子,其时均已成立。[19]歙县洪徐氏之夫洪贻均故去时,“所积锱珠仅置房屋田地薄业”,“店项无盈余,且有外债”。20年后,洪徐氏将各幼子扶养成人,为之婚娶,而“诸子经营,还请外债,父遗各产,也能保全”,洪徐氏遂主持分家。[20]歙县盛尚钟与盛江氏有4个儿子,长义安、次义宗、三义采、四义富,“俱已婚娶各发兰孙”。除长子“自幼残疾,未克经营,难供衣食”外,三子考中秀才已设馆训蒙;二四子俱贸易资生。盛尚钟与盛江氏又考虑到人口多原宅住不下,于山前造了3座楼屋,之后,分家。[21]

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立业之时即分家,多数人认为是自然规律。祁门某姓阄书中有:“盖闻九世同居,一见于唐之张氏,再见于宋之陈氏。然始虽合而终亦分,可见分居各灶,亦理之所当然也。”[22]如歙县进士沈含章有4个儿子(长子已故),沈含章60岁时,以谚有云“木大分枝、人大分家”,主持分家[23]。前述黟县吴宗炜吴汪氏共3子,分家时吴宗炜已故,由吴汪氏主持。时3子皆婚娶。长子出继伯父宗耀。次子美榴应继本家大宗,因早逝无后,分家时吴汪氏特别说明,本应待美洪生男“承继先夫、美榴宗祧,再为分灶”,但近年精神日衰,难于总摄家政,更由于分家乃自然规律??“树大枝分,理所共有”,于是分家。[24]

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立业即行分家之所以成为“自然规律”,除了旧有家庭已完成了其传宗接代的使命外,还由于产生了各种实际问题。所谓“子壮须分,由来旧矣。良以流长则派别,树大则枝分,势所不得不尔也”。[25]

祁门章丽堂“未尝不欲团聚为欢”,“无如年老力衰,家政难于统理”,终仍分家[26]。

休宁吴兆攻所生6子,“俱已成林”,“生男育子”,人口浩繁,入少出多、极难给济。吴兆攻夫妇年老,家务纷纭实难专管,以“念张家九世同居,姜氏大被同眠,终归各灶,是以合之为宜,不若分之为便”,终分家。[27]

黟县谦谷兄弟7人,前母所产4兄“早事经营,侄亦有成立”。谦谷同母兄弟3人,两兄早逝,他不忍诸侄无依,将3家合而为一,承总管理,20余年后两房犹子俱已长大,再三分之。谦谷本人有3子1女。长二子故,女嫁。长无出,二生1子,三生数子,三长子出继长。因谦谷“积贮加厚,人怀嫉妒”。阄书记载:“肘腋之患未消,疏远之害又至”,不但兄弟各房相争,即子侄孙辈亦不相让,“各处奔诉,至再至三”。谦谷无奈,慨叹世上固有“九世同居”的美名相传,“则十世之分可知矣”,“与其分于后,何如分于前”,索性分家。[28]为子孙分家的休宁余苏氏也曾云:“昔张公九世同居,后人传颂,田氏分财,荆花萎谢。予纵女流,窃闻斯训,顾近日人情浇薄,习俗衰颓,至有因区区家产,至亲一本,视若雠仇者,良可叹息”[29]。

2.家长故去

如休宁叶惟鉴久居江西乐平经商,发继二妻在休宁掌家政,倡输修祠。后叶惟鉴将店产悉付其子国琰兄弟掌理,自回原籍。十年后,叶惟鉴故去,叶国琰兄弟禀明生母,分家。[30]黟县宇春、瑞征之母故去多年,此时其父亦故,临终遗嘱分家[31]。黟县某姓二支光禄等,原有父母及兄弟4人,不期老大老三先逝,时老二老四“各有嗣续”,父已主持分拨,并立有遗嘱。而“双亲见背”后,老二老四方正式分家。[32]黟县凤垣五子,二弟早夭,三弟夫妇又相继殁。后凤垣作古,老大老四老五“不能免俗,故分家”。[33]

家长故去即分家,除如上说“不能免俗,故分家”??是当地成“俗”的普遍行为外,又各有申明的具体理由。

休宁曹松贵原籍青阳,在休邑岩角开店数十年,积有余资,置产落户。曹松贵共五个儿子,后其夫妇相继去世,因家无总管,事难归一,兄弟五人均认为与其同居“摊拖而多龃龉”,“不如各人鼎力而成家业”,遂分家。[34]

黟县某姓是上有曾祖父、祖父,下有伯父、父两门的大家庭。原家长曾祖、祖父先后故。其时父年幼,由伯父掌家,后父既壮可分肩,又外出,故伯父一直掌家。后伯父死,在豫省为官的大兄闻讣回籍,数月亦故,五弟瑞兰年7岁(从文书其他记载看,两门系大排行,伯父实只“大兄”、“五弟”二子),内外事全集于父之身。父死时,两房兄弟“多半授室抱子矣”。二房佩兰、大房瑞兰兄弟等则以“事有合必有分,载生载育,渐征繁衍,与其合之,或事有所委,不如分之而责有攸归”而分家。[35]这一家庭在“曾祖”、“祖父”两辈应是直系家庭,“曾祖父”是家长。“曾祖父”死而权力下移,“祖父”为家长。“祖父”有“伯父”、“父”二子,“祖父”与“伯父”、“父”长二两门小家庭构成的是联合家庭。[36]“祖父”死后,由于“父”年幼,“伯父”自然为家长。“父”年长后,因在外,“伯父”仍为家长。“伯父”死后,其长子亦死,次子年仅7岁,于是“父”为家长。“父”死后,两房兄弟群龙无首,一方面已均授室抱子、成家立业;一方面血缘关系渐远,仅为同祖的从兄弟,他们以为“载生载育”,家庭人口越来越多,与其合之吃大锅饭,遇事相互推诿,共至贫穷,不如分之,“责有攸归”,小家庭各自营生,富为自力自致,贫亦不拖累他人,于是分了家。

休宁吴修职是所谓“高华世胄”,“以宏才茂德理学诗文,素为贤士大夫所推重”的文人。因其幼年丧父,需奉母抚弟,故辍学经商。生计稍富裕,即“报本睦族,修宗祠、葺先茔、赎祖基、治坦涂”,且“笃交游、喜?恤”。以多义举故,“囊无高资、家无腴产”,由子景仁承总管家。吴修职年近90时,见“食指日繁,生殖日啬”,将店业收歇,清还商课,而后,将所余少数现资,付令子辈分领营运。在其所撰写的《命诸儿治生小引》中,深嘉景仁有服劳开创之功。二年后吴修职故去。吴景仁兄弟以世俗亲殁即分财析产,属浇薄成风,遂将产业契墨开载成帙,并列吴修职遗泽序言、大葬序略及命诸儿治生分领总目,各房收执二册,相约五年后,照议分析。吴修职逝世3年,诸房以薪水不敷,请求掌家之吴景仁提前分析。吴景仁“遂请诸亲党友朋”,正式分家。[37]可知,吴修职在世时,由子吴景仁承总管家,“深嘉景仁有服劳开创之功”,但他仍是决定家政大事的家长,可将店业收歇,清还商课,从这一点说,这个家是他的家,而不是景仁的家。吴修职年近90时,看到“食指日繁,生殖日啬”的情况,遂将家产“付令子辈分领营运”。但是没有正式分家之时,新的家庭仍未产生,旧的家庭仍未结束,吴修职仍是一家之长。吴修职死后,各子以父死即分事属“浇俗”,不肯“从俗”,而将家产全部分析清楚,载入册籍,约好5年后正式分家。这样坚持了3年,最后2年终于还是耐不住,各房以“薪水不敷,请求掌家之吴景仁提前分析”。看来,不仅不分没有道理,就是迟分,也行不通。

无独有偶,徽州与父母同居共灶的谢文遂3兄弟皆已婚育,其父70寿终后,可能由于其家“兄弟子侄皆进学”,是一个儒学士大夫家庭,遂坚持继续合灶达10余载,然最后还是“因人口众多日给艰辛,又恐人心不一”,而分了家。[38]

休宁胡秋浦直截了当地指出:“世人沽虚名而不计实害者,每言兄弟不当分析,吾则不然。盖树大则枝散,人众则心异,其理一也。此不必借观于别人,惟观吾祖一家之事,则知分则有益,不分则有害。”胡秋浦祖父胡怀谨有子胡西亭(即胡秋浦之父)等。胡西亭撰《诗、礼分关序》,提到其父胡怀谨没有为他兄弟正式分家,结果兄弟“不免间言,以致屋宇倒坏,田地荒芜,且易他姓”,家道中落。胡西亭以“向使分析,必不致此”,而为胡秋浦兄弟分家。胡秋浦有3个儿子,他78岁时,3子俱已婚娶。胡秋浦又为3子分家,且云:“自分之后,存公者,互相助理,分得者,各守产业……异时分与尔等子孙,更远胜今兹,是则吾心所深望也夫”。[39]

综上所述,或因完成了其传宗接代的使命;或因家长去世,导引了旧有家庭的消亡或解体以及新家庭以“独立”为标志的诞生。而这一过程,对有产及2子以上家庭来说,是以“分家”方式体现出来的。

“分家”,成为旧有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点。分家的原因不外乎:家政难于统理;人口浩繁,日给艰辛;各房无责任感、无积极性,坐吃山空,共致贫穷;人众心异,各怀嫉妒等。这些均反映出大家庭不如小家庭更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

战国末期,西周宗法制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崩溃而瓦解。秦商鞅更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以经济制裁的手段将分家、小家庭的格局固定下来:“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0]。后来,虽出于“孝”的观念,社会舆论及官府提倡同居共财,谴责、甚至以法律规定处罚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的行为,但实际上地主制取代了领主制,土地买卖造成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频繁;“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异产八家而五”[41];官府以户、丁派发赋役;小民受经济条件赋役负担限制,多“生子不举”,流行溺婴,社会上一直是小家庭的汪洋大海。唐两税法的施行,标志着地主租佃制有了更大发展,即便社会观念也有所变通。南宋《袁氏世范》载:“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清李绂《别籍异财议》云:“禁其争财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也”。旧有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消亡或解体成为了必然。

“分家”,成为新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这是作为社会结构的原素形式及核心的中国传统家庭的独特之处。

欧洲诸多国家及日本历史上都曾施行单子继承制(或称单独继承制),也就是不分家,家庭的权力(包括决策权、财权等)、责任以及作为基础和中心的核心家庭,随着下一代继承者成婚或上一代家长的逝世而代代下移,前者如德国,继承者(有时是亲生儿子,有时也可能是非亲属)结婚,便是正式继承亦即家庭财产和家庭权力的移交之时,继承者成为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原家长??父亲则仅保留养老财产而退居“养老房”;后者如日本,家长逝世,继承者成为新家长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新旧家庭的交替在原有家庭内部完成。至于非继承子弟,原有家庭与之无关,遂很早便离家出外谋生。其婚姻与否,也与原有家庭无关,是其自己的事,于是只要一结婚,便开始了一个新家庭的历程。

18世纪以后,欧洲一些地区从单纯经营农业,到以农业为主业兼营其他手工业家庭工业,到手工业专业化生产。这些地区的家庭居住、生活、劳动统一,因有从事家庭工业的机会,保持地产不被分割不再必要,于是平等继承制亦即诸子平分继承制流行。18世纪苏黎世奥贝兰人认为,每个儿子分得一小块土地养一头奶牛种一些蔬菜,再在屋里放上他们的织机,就足够生活了。而一方面配偶双方的劳动力和手工业技能成为潜在的财富,另一方面婚姻不再影响家人的生存条件,于是择偶向个人化演变,婚姻仍成为新家庭的起点。事实上,平等继承制一般都盛行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蔬菜、葡萄集约经营地区莱茵河与莱茵河谷及南施泰尔马克和布尔根地区等,那里由于地产极度分割,土地规模很小。继承分割后,大多数家庭为父母子弟组成的核心家庭,三代家庭极为少见。[42]

欧洲一些地区为避免地产分割而形成的单子继承制,其背景是单一的土地私有制或单一的土地国有制(领主制);另一些地区因无需保持地产不被分割而形成的平等继承制,其实质是彼此互不相干的新家庭的个体化或独立化。而清代传统的“分家”(诸子平分),则以国有、私有(或公有、私有)双重土地所有制为背景;其实质是彼此紧密相连的新家庭的整体化或宗族化。

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导引出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道路,值得注意和研究。

 

二、“分家”前后的家庭规模与经济状况

 

 

从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中可看到如下情况:

1.绝大多数家庭分家时,至少第二代均已婚娶。

上述文书除一例为二次重分家产,分家人前已分为若干小家庭(其中包括核心家庭);一例分家前5兄弟婚否不明外,其他各例分家前的家庭,属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有47家(有一例是两个联合家庭两次分家的情况),占分家家庭总数的98%。

2.一些家庭是一代联合家庭,由各房亲兄弟或从兄弟家庭组成。属于原同居共灶的各房兄弟分家。其分家时机为两种情况:一是父死即分;一是长兄代行父亲的义务,抚诸弟成立婚娶后即分。这样的家庭有10家,占47家总数的21%。

3.一些家庭是二世二代的联合家庭,父子二世,由父(母)及已婚子辈两代家庭组成。共17家,占总数的36%。还有一些家庭是三世二代的联合家庭,父、子、孙三世同堂,由父(母)、已婚子辈家庭及孙辈组成,共15家,占总数的32%。三世二代的联合家庭比二世二代的联合家庭多了孙辈,但因孙辈尚未成婚,因此仍属二代家庭。

二代家庭均在第二代(子辈)已成立婚娶、甚至已诞育第三代(孙辈)的前提下,由作为大家长的父(母)辈主持分家。如以二代家庭统一计算,那么,二三世的二代家庭共32家,占总数的68%。

4.少数家庭是四世三代、四世四代的联合家庭,父、子、孙、曾孙四世同堂。由父(母)、已婚的子、孙辈家庭及尚未成婚或已成婚的曾孙辈组成。其中有两例为四世隔代联合家庭。一为黟县黄氏,分家人黄肇春因长子死,抚育长房四孙,四孙皆已婚娶后,为之分家[43];一为休宁胡氏,胡何氏抚育了孙辈胡良栓、良知两大房,在良栓、良知各子(曾孙辈)也婚娶后,胡何氏主持分家[44]。

三四代家庭是在第二代(子辈)、第三代(孙辈)已成立婚娶,或已诞育第四代(曾孙辈),甚至第四代(曾孙辈)也已成婚的情况下,由作为大家长的父(母)辈(以孙辈的眼光看,则是由祖父母辈)主持分家。此类家庭有5家,占总数的11%。

    图7  徽州分家文书中各类家庭所占总数的百分比

           

    由此可得出结论: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书所反映的分家家庭,大多数是二世二代、或三世二代的联合家庭。主要是由父(母)为子(孙)分家。父死、兄弟分家的情况为少数。由祖父(母)为儿孙分家的是极少数。

换言之,分家之前的家庭规模,绝大多数是一代、二代的联合家庭,少有三代以上。

如此,造成的后果是:

1.分家以后形成的新家庭,绝大多数是夫妇加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如上述,徽州47个大家庭共分成194个小家庭,其中核心家庭182个,占总数的94%;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12个,仅占总数的6%。考察已知口数和分家数的大家庭,由于有“承祧”的因素,分家以后新形成小家庭的平均口数,少的只1.5口;多数是2~3口;5口的只有1家。

2.父为子辈分家,分家周期比较短。如果父子二代均早婚(事实上,家中略有经济条件便早婚是十分自然而普遍的),分家周期就更短。

3.父(母)因尚在世,实际上也作为分家者之一,以不同方式参加了家产的分割。

一般是先拨出家产若干,作为分家人“衣食口粮”,而后再作阄书若干,各子均分。如歙县分家人盛尚钟规定,“除存留另立祭祀、纳粮及父母口食并津贴长子外,余作四股均分”,中有“父母口食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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