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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议和中的“惩凶”问题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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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英、美、德、法、俄、日等11国签订《辛丑条约》。条约规定要“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并开列了“祸首”名单及惩治办法。

 

一、“惩凶”问题的由来及清廷的回应

 

  1900年6月,义和团运动达到高潮,西方列强以保护使馆为名,派兵入侵中国。8月14日,北京陷落,慈禧太后西逃。

 

  在京城被占、皇帝外逃的背景下,中外谈判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列强手中。1900年9月18日,德国政府向各国发出照会,表示:“将那些可以确定曾经在北京发生的违反国际法罪行中充当最初的和真正的唆使人交出,应该作为同中国政府进入外交谈判的先决条件。”同时要求各国训令他们的公使“提出那些毫无疑问地犯有唆使或参预犯罪的主要中国人犯的名单”。对德国的照会,各国一致表示同意。

 

  在列强商议“惩凶”的同时,西逃途中的慈禧太后为推卸责任,于9月7日发布剿杀义和团的谕旨。一些原来就主张镇压义和团的封疆大吏为了维护清朝岌岌可危的统治,也要求清廷响应列强“惩凶”的提议。9月15日,奉命主持议和的李鸿章便与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山东巡抚袁世凯联名上奏,以各国公使要求为由,请清廷主动“惩凶”,并开列名单及惩治办法。

 

  在列强和朝中重臣的压力下,清廷于9月25日发布第一道“惩凶”谕旨,所惩9人中,庄亲王载勋,怡亲王溥静,贝勒载濂、载滢,革去爵职;端郡王载漪撤去一切差使,交宗人府严加议处;辅国公载澜、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交该衙门议处;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刑部尚书赵舒翘,交都察院、吏部议处。但列强对清廷的处理很不满意,他们要求将以上9人处以死刑,并增加董福祥和毓贤二人。

 

  面对列强的压力,清廷于11月13日,又发布第二道“惩凶”上谕,惩处有所加重,但仍未杀一人,对亲王最重的惩罚是发往盛京永远圈禁,并将已经革职的山西巡抚毓贤发往边疆充当苦役,永不释回。

 

二、列强的威逼与清廷痛下杀手

 

  清廷之所以在“惩凶”谕旨中未杀一人,其主要原因是当时各国列强在如何惩办“祸首”问题上仍存在分歧,还未向清廷施加绝对压力,而清廷还幻想保存一点朝廷的脸面,给皇亲国戚和大臣们留条活路。

 

  12月4日,美国公使康格就“惩办祸首”问题的提案经各国公使讨论后通过,其内容是:将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对现在已经指出应处死刑的人,今后很可能坚持要执行死刑。这一提案很快就在条约草案中得到体现。12月24日,11国将《协议大纲》草案正式交给中国全权代表庆亲王奕,其中第二款第一条的内容是:对于9月25日上谕中所指的人犯及各国公使以后指名的人犯,按他们的罪行治以最严厉的惩罚。

 

  1901年2月5日,奕、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各国议和代表在英国使馆专门讨论“惩办祸首”问题。外国首席公使首先明确表示,对“罪犯”要处以死刑。当中国代表询问按“罪犯”情节轻重应分别采取什么惩罚方式时,英国公使说,对控告书内所包括的那些罪行最轻的人,适当的刑罚也是死刑。这场辩论长达3个小时,结果各国公使除同意将载澜发往边疆,永远监禁,载漪判为斩监候外,要求将其余列名人犯一概斩决。

 

  在列强的威逼之下,2月13日,清廷发布第三道“惩凶”谕旨:载勋赐令自尽,载漪、载澜发往新疆永远监禁,毓贤正法,董福祥革职,英年、赵舒翘定为斩监候,刚毅、徐桐及李秉衡已死,均革去原职,撤销恤典。同前两道谕旨相比,这次惩罚的力度明显加重,不仅将载勋、毓贤处以死刑,还将董福祥列入惩罚名单,甚至连死去的人也不放过。在同一天发布的另外一道谕旨中,又将礼部尚书启秀与刑部左侍郎徐承煜革职查办。

 

  但是,列强对此仍不满意。英国公使警告中国全权大臣:载漪、载澜改为“发往边疆,永远监禁,因系懿亲,已属从宽,其余诸臣,朝廷若再庇护,必将决裂。此时,联军统帅瓦德西威胁要率联军内侵。奕、李鸿章得此消息,惊恐万状,即刻电告清廷:姑息数人,坐令宗社危亡,殊为不值。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亦建议朝廷将徐承煜、启秀、英年三人赐死,独救赵舒翘一人。两江总督刘坤一遵旨与列强斡旋,商救朝臣,也是无功而返。列强甚至要对已死的刚毅、徐桐、李秉衡开棺戮尸,对被处死者监视行刑。李鸿章深恐联军内侵,建议清廷“曲徇所请”。

 

  此时,清廷再无还手之力,于1901年2月21日发布第四道“惩凶”谕旨:除载勋已赐令自尽、毓贤即行正法外,载漪、载澜均定为斩监候,发往新疆永远监禁。刚毅应定为斩立决,因病故免议。英年、赵舒翘赐令自尽,启秀、徐承煜即行正法,徐桐、李秉衡均定为斩监候,因临难自尽,业经革职,撤销恤典,应免再议。这一道谕旨涉及11人,除刚毅、徐桐、李秉衡三人已死,载漪、载澜因系皇亲免于一死外,其余6人均被处死。随后,清廷又颁布谕旨,对列强指名的100余名地方官员加以惩罚。至此,清廷在列强的威逼下彻底屈服,完全满足了列强的“惩凶”要求。

 

三、“惩凶”的险恶目的及后果

 

  在1901年的辛丑议和中,列强从一开始就把惩办“祸首”作为议和的前提条件。从表面上看,列强之所以急于“惩凶”,是为给被杀的外国公使和外国侨民报仇,而其真正的险恶用心却是想通过“惩凶”收杀一儆百之效,让中国所有官民都惊怵于“排外”必死的下场,从根本上消灭中国人民的反抗意志。

 

  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向英国外相汇报时就明讲:“惩罚那些在最近反对外国人的骚乱中扮演主要角色的人,对将来具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除非对那些人加以严厉惩罚,目前危机的重演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美国政府在答复德国“惩凶”照会时也称“惩办罪首所以严防将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三,第228页)。列强在“惩凶”问题上步步紧逼,最直接的目的是以此来检验清政府的屈服程度,使清政府彻底沦为“洋人的朝廷”,长远目的则是要从心理上摧垮中华民族抵抗外侮的民族意志和精神。但中国人民的抵抗意志并未被摧垮,反而更加看清了帝国主义利用清政府侵略中国,企图把中国变成殖民地的本质,进而把推翻清朝统治作为革命的目标。这是列强在“惩凶”时始料未及的。

 

  就清政府而言,虽然满足了列强的“惩凶”要求,暂时维持了摇摇欲坠的统治。但是,清政府在“惩凶”问题上的屈辱表现,一方面使中国先进分子充分认识到这个政权已无可救药,要振兴中华就必须推翻清王朝的腐朽统治,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另一方面,那些被列为“祸首”的大臣,本是奉旨抗洋的“忠臣”。如李秉衡奉命北上“勤王”,慈禧太后曾倚为干城,战败而死,清廷谕令恤典。但清廷慑于列强的淫威,先是对其革职,撤销恤典,进而又定为斩监候,只因其人已死,才免于斧钺。英年、赵舒翘、启秀、徐承煜四人,清廷本认为罪不当诛,最终也难免一死。更有甚者,清廷为推卸责任,竟将1900年6月20日至8月14日发布的上谕说成是“矫诏”(假诏书)。以忠孝节义为政治伦理的清王朝,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竟不惜将那些忠于自己的朝臣当作“替罪羊”,对那些仍然依附在体制内的官员产生了巨大的心理震动。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头一声枪响,各省督抚纷纷宣布独立,再也难找一个为清朝卖命的“忠臣”,统治中国二百余年的清王朝瞬间土崩瓦解。

 

 

  作者简介:

 

  王林,1966年生,河南正阳人,历史学博士,现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著有《西学与变法——〈万国公报〉研究》、《山东近代灾荒史》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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